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1944 号
致: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天禾(上海)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户,共代表股份
董事长何培富先生主持。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户,共代表
股份 209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 户。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71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验证。
另外,公司总经理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1,485,800 99.9728 21,040 0.0207 6,560 0.0065
(二)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