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2024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项目承接提供信用担保的
议案》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沙特分公司业务需求,为其
承接的沙特达曼体育场项目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是为了公司及精工国际沙特业务
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