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2 2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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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4-110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83)、《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决定的自查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87)等公告。2024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4-093)。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24 号)的内容,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
相关情况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
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2024029001
号)的内容,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2024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 号)。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1961 年 10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杭
州市。
  罗佟凝,女,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 月 30 日,普利制药
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
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
年度报告。综上,截至 4 月 30 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利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
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
敏华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是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
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83)、《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决定的自查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87)等公告。2024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4-093)。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24 号)的内容,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
相关情况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
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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