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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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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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166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新和成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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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14 点
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上市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事 宜的 相 关
规 定 , 上 市 公司 回 购专 用 账 户 中 的股 份 不享 有 股 东 大 会表 决 权, 新 和 成 现
有总股本 3,090,907,356 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新和成 通过股
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回购股份 17,485,676 股。同时,新和成员工持股
账户持有的新和成 29,528,181 股股份已放弃表决权。综上,新和成 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3,043,893,499 股。
经 大 会 秘 书 处 及 本 所律 师 查 验 现 场 出 席 凭证 , 并 结 合 深 圳 证 券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称 “ 信息 公 司 ” ) 在本 次 股东 大 会 网 络 投票 结 束后 提 供 给 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36 人,共计代表
股份数为 1,743,942,5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7.2931%。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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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共计代表股份数为
东共计 616 人,代表股份 149,075,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题为普通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已就中小投资者表决结
果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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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4H1166 号《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童智毅
签署: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