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井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
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
“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至 2024 年 8 月 8 日届满。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与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
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发
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
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
长至 2025 年 8 月 8 日。
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
与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8 月 8 日。除延
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贰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彭 龙
经办律师:
梁 爽
经办律师:
张颖琪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