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02 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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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
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松井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
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年 8 月 2 日 14 点 30 分在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 777 号公司科创大楼 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644% (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19,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已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已回购股份数量)。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
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375,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8%;反对 37,52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8,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8%;反对 37,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5%;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375,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8%;反对 37,52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8,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8%;反对 37,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5%;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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