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
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离职,前述激励对象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 7.82 万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102
人调整为 101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26.20 万股调整为 818.38 万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减少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前述激励
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8 月 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6.5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18.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