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独立董事黎文飞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
席会议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会议审议,形成
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
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安排。
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50元/股,
向符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818.3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黎文飞 向凌 姚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