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上刊登了《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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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锦江国际酒店(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 66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杭祝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5,687,98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7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公司股份 4,012,424 股,不享有表决权)。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76,969,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0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2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718,6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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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4,94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72%;反对股数562,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4,67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08%;反对股数614,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中,议案1、2均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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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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