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
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上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机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在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事项
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方案和策略。
(三)持续跟踪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进展。证券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应持续跟
踪和分析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
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
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根据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相应改正、风险控制措
施。
(五)授权财务部、证券部、法务组办理具体证券投资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
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
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组根据需要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拟定、审查,防范证券投资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
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 资的
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
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
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工作人
员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
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