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02 17: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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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2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美控股”)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壮
强、朱昌一、张学森、刘思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 号),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壮强、朱昌一、张学森、刘思生:
  经查,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控股或公司)新北热网工程项
目、收购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 30%股权及后续投入、热网改造升级及环保
设备改造工程项目、文官屯调峰热源项目环保设施改造、国新新能源厂区用水升
级工程、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南线热网扩建及热源配套建设工程、国惠热
网工程项目、国惠环保热源、热网升级改造工程、收购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
限公司 66%股权并持续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等 9 个募投项目存在延期情况。联美
控股对上述项目延期情况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而是在 2024 年 4 月 28 日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集中进行审议。2018 年至 2023 年公告的《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仅对延期募投项目的原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
了披露,未准确披露相关延期募投项目延期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不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
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
司董事长苏壮强、时任总经理朱昌一、张学森、董事会秘书刘思生对前述事项负
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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