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
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0,000股,并于2023年8月
股份数量为1,806,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7%。具体情况见公司2024年1月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40,178,20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24.96%。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
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万兴合伙、长鑫合伙、厦门创丰、宁波创丰、厦门昕锐、南京凯
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
规定。’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在限售期内均
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剩余限
序 限售股 持有限售 占总股 本次解除
股东名称 售股数
号 类型 股数量 本比例 限售股数量
量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
首发前
限售股
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注)
张家港保税区长鑫企业管 首发前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售股
张家港保税区万兴企业管 首发前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售股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 首发前
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售股
限合伙)(注)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 首发前
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 限售股
业(有限合伙)(注)
南京凯腾智盛股权投资合 首发前
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售股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私募
基金证券账户应当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作为证券账户名称,故公司股
东厦门创丰昕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证券账户名称均加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数量(增+/减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5,186,104 75.04% -18,448,653 86,737,451 61.88%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05,128,204 75.00% -18,448,653 86,679,551 61.84%
首发后限售股 57,900 0.04% - 57,900 0.0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4,992,100 24.96% +18,448,653 53,440,753 38.12%
三、总股本 140,178,204 100.00% - 140,178,204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
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
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长华化学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勇 尹 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