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1 23: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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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8         证券简称:信测标准          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23231         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星期四)下午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星期四)9:15至15:00任意时间。
司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7,221,354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91%。其中: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②.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531,0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③.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5,7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28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07,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7,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42,18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82%;反对276,47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8%;弃权37,141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2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4,66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57%;反对262,95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08%;弃权38,171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5%。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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