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82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 渝建 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8 - 2024/8/9 2024/8/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4 年 6 月 25 日的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
配以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901,792,86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017,928.66 元。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换公
(含税)
司债券转股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
配比例。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 1,901,792,866 股,因建工转债自 2024 年 8 月
总股本与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公司最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为 0.01 元
(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8 - 2024/8/9 2024/8/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公司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对应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
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沪股通”)
,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3511570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