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9 证券简称:东来技术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系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
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 234.16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47.8800 万股的 1.9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8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29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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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4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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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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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东来技术、本公司、上市公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激励计划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监管指南第 4 号》 指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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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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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
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 13.88 元/股向 1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6.19 万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 13.88 元/股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40.81 万限制性股票。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派发现金红利,授予价格由 13.88 元/股调整为 13.64 元/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完成
第一次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公司基于不同发展
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各期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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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
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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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97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644 人(截至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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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2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已实
际回购公司股份 3,480,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047.88 万股的比例为 2.8887%,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 15.44 元/股,最低价格为 12.94 元/股,回购均价 14.37 元/
股,使用资金总额 49,998,862.47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 234.16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47.8800 万股的 1.9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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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限
划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
司股本总额
(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董事会秘
书
董事、副总经
员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小计(共 3 人) 11.4000 4.87% 0.09%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共 294
人)
合计 234.1650 100.00% 1.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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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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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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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8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
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8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1%,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00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5.87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38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24 元。
注: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而发生股价调整的情形,故相应对除权除息日之前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按
照除权除息调整后的股票交易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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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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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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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不低于 15%;
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不低于 25%;
于 2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
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归属期间,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
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5% 50% 25%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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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
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东来技术专注于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研发的高性能涂料产品,包括汽车售后
修补涂料、新车内外饰件及车身涂料、3C消费电子领域涂料,并全方位提供专业
现场颜色调配、定制色漆开发、喷涂技术指导、效率提升优化等技术服务、管理
服务。东来技术下属的高飞®、onwings®、onwaves®品牌,获得了全球大多数主
流汽车品牌原厂认证和供应商准入资格,成为汽车涂料行业的中国品牌代表。
东来技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海市专利
工作示范企业,持续以高性能涂料研发为驱动力,不断自主创新研发,依托汽车
行业巨大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核心技术优势,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东来技术的
优秀产品和服务,将有机会进入到更多的新市场,获得更多的增长空间。
为实现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不断优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持续引进更
多高层管理、研发人才,从而提升组织能力和战斗动力,促进团队建设和人才成
长,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在制定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基于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充分
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以及公司近三年业绩波动较大的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情况、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是反
映盈利能力、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率为 8.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7,0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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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7,297.68 万元、579.13 万元、1,556.77 万元,三年复合增长率为-39.59%。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置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21 年-2023 年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25%。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
核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
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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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
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
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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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
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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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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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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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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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4年8月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
下:
(一)标的股价:12.03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司2024年8月1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三)历史波动率:13.2911%、13.307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4201%、1.5252%(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
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1.5009%(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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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4 年 8 月中旬向激励对象授予 234.1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
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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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
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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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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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作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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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务,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协议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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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
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
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费。
(四)激励对象退休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
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
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
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
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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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
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
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
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
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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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
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