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 2024-06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后的公司名称: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变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与备案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1 日
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
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变更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的情况和理由
因近期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详见公司公告临
名称及注册地址,具体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中文名称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HU ZHONGBAO CO.,LTD.
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 288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677 号
号衢时代创新大厦 3 号楼 6 楼 601 室,邮政编码为 324000
A619 室,邮政编码为 324000
二、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及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的需要,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的条款对比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新湖中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新湖中
宝股份有限公司。英文:XINHU ZHONGBAO 宝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
CO.,LTD. 限公司。英文:XINHU ZHONGBAO
CO.,LTD.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芹江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芹江
东路 288 号衢时代创新大厦 3 号楼 6 楼 东路 288 号衢时代创新大厦 3 号楼 6 楼
A619 室,邮政编码为 324000。 A619 室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677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即“总经理”,以下同)和其他
总裁(即“总经理”,以下同)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副总经理”,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经理(本公司称
以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下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或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增加一款】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告; 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
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修改本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八)修改本章程;
所作出决议; (十一)(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 (十二)(十)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事项; 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助、对外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三)(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资产 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金用途事项;
计划; (十五)(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达 成 的 总 额 高 于 (十六)(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
产的 5%的关联交易; 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十五)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
的事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十八)(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失效;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十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股份
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 的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
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可以在股 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1%),可以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监事共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四)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六)(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他事项。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之日起未逾二年;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措施,期限未满的;
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其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务:
……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 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第九十九条 …… 第九十九条 ……
【增加一款】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解任生效或者任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务在本章程规定的辞职或届满后半年 其他义务在本章程规定的辞职、解任或
期限内仍然有效。 任期届满后半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的,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履行职务。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以上监事共同推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的 25%。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 第一百七十条 ……
【增加三款】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
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
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第四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可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股份。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担保。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的最低限额。 担保。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
一份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
分配利润。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增加一款】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大会决
议而存续。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清算。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始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但是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产; 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宣告破产清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算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三、其他事项
实际控制人所引起,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亦不存在利用变更
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影响,本次变更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规章
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一并进行相应变更或登记
备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