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尔: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01 18: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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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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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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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江北新区迪西路 8 号公司三楼 1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利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2024 年 8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75,262,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1%。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2,918,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918,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8,181,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2%,
其中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9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18,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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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
(星期三)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选举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跃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闻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王宜峻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宁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韩木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何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路明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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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提案 1、2 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 3 项议案按
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案》,各项表决结果为:
  (1)《选举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22,5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45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9,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7.9794%%。
  (2)《选举李跃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23,5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8.0137%。
  (3)《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11,5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8,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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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 97.6025%。
  (4)《选举张闻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11,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8,82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7.6032%。
各项表决结果为:
  (1)《选举王宜峻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11,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8,80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7.6024%。
  (2)《选举宁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11,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8,8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7.6025%。
  (3)《选举韩木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20,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7,80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7.9107%。
议案》
  (1)《选举何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17,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1%。
  (2)《选举路明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8,111,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4%。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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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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