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亚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8 月 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6 元/股。
二、《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
授予条件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授予条件。
监事会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