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1 18: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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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2024-01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8      -       2024/8/9    2024/8/9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72,428,758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4,485,751.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8    -       2024/8/9    2024/8/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公司
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2 元。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以下简称“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的有关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81 号通知》”
                                        )的
有关规定,沪股通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投资者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
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
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886061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 15A 层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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