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钾国际
股票代码:000893.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牡丹江国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 308 号楼 C 座 502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11 号万柳亿城中心 C2 座北侧 3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
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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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亚钾国际、上市公司、公司 指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国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富投资 指
北京天象星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
天象星云 指 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投资普通合伙人及执
行事务合伙人。
汇能集团 指 汇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富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汇能集团转让持有的
上市公司 83,649,277 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富
投资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01%,即 83,649,277 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富投资将不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 , 汇能 集团 持 有上 市公 司 总股 本 的 9.01% ,即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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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牡丹江国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08号楼C座5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刘冰燕
派代表
注册资本 802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000MA1BN04G01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投资管理及相关投资咨询服务
营业期限 2019-06-28至2027-06-27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2座北侧3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管理的信托计划“中航信托·天启 21A227 号富钾基
金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国富投资 66.5%合伙份额转让给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富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
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别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
派代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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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
份达到或超过 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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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财务安排需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向汇能集团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 83,649,277 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
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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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国富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汇能集团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 83,649,277 股
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富投资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01%,即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富投资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二)关于转让股份
总股本的 9.0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相应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9.01%)及相应股东权益。
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
标的股份数量应相应进行增加,交易价格不变;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
转让方现金分红,则受让方应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款应相应扣减标的股份已实
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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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价款
币壹拾肆亿陆仟陆佰叁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伍元捌角壹分)。
(1)交易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相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登记结算公司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等手续,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延长办理时限的,双方同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期限办理。
(2)交易双方同意,在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
需的申请文件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发出《付款通知书》,自《付款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付款通知书》中指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一次性
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的所有手续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负责。
(四)协议解除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为而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
续完成,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前述影响本次交易正常完成的情形是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该方应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该情形,怠于消除该情形而致本协议被解除的,则该违约方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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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署本协议,已
履行完转让标的股份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
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保证转让方(包括其关联方、指定方)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
受让方作了必要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
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
重大错误或遗漏;
(3)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合伙协议,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
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
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尚未了结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
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等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情形;
(5)转让方协助标的公司、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股份查询、信息披露、合规性确认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
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1)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签署本协议,履
行完受让标的股份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
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
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持、委托
出资、借款等情形;
(3)受让方充分认可亚钾国际现有发展战略,充分认可现有管理团队的能
力和稳定性;为有利于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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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4)受让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必要披露,不存
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
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5)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
(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
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受让方协助标的公司、转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
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
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7)受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8)受让方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
等;
(9)受让方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
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3,649,277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01%),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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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 6 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
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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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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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附表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股份有限公司 地
股票简称 亚钾国际 股票代码 000893.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牡丹江国富投资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
称 (有限合伙) 人注册地 平路 308 号楼 C 座 502 室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 □ 无 ?
量变化 人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为上市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83,649,277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9.01%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数量:0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 0%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