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灿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灿瑞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50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76,8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678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
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向及实施地点并将部分募集
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变更后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投入 变更后计划投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入金额 入金额
高性能传感器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
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
芯片研发中心项目(原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合计 155,048.19 241,248.49 200,490.44
三、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及项目实施安排确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募投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及便利性,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为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增加灿瑞微电子作
为募投项目“高性能传感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的实施主体。
结合目前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为有效利用公司现
有人才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增加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无锡市、辽
宁省大连市、北京市、广西省桂林市、四川省成都市作为募投项目“高性能传感
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灿瑞微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片设计及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
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灿瑞微电子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
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议案》
。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未涉
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主体的增加有助于募投项目建
设实施,能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因
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的需要,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 雯 苗 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