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盐城珑
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盐城珑欣”)持有公司股份 22,257,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86,649 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盐城珑欣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总股本的 5.4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股本的 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盐城珑欣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
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全额
承担赔偿责任。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
本合伙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
伙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合
伙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合伙企业
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本合伙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2)大宗交易方式,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协议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比例低于 5%的,则
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后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
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
比例时,本合伙企业与本合伙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告,本合伙企业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盐城珑欣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意向与此前已
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股东盐城珑欣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
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东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