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31 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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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
务规则,对聚和材料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日常经营产品主要原材料为银粉,为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银价
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相对稳定,减少对经营的影
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拟通过白银期货、期权合约进行对冲操作,通过利用
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
民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循
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期限内,审批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交易类型
  交易类型主要包括白银期货、期权合约。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
易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方
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要风险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不做投机
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风险:
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如市场发生系
统性风险,期货、期权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相背离等,会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
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判断偏差、未能及时、充分理解产品信息或内部操作机制不完善而造成损失的风
险。
审批的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
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
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甚至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
的损失。
公司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现货市场损失和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内部系统的稳定与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
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基础,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以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和汇率波动风险
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因此在进行实际衍生品交易操作时进
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公司将依据经营规模以及存货数量,制定相应的衍生品交易
策略。公司白银期货、期权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授权额度。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信息
披露及信息隔离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为锁定白银价格,对冲风险,控制交易风
险。
交易的期货、期权,其持仓量不超过风险对冲的现货需求量。
融机构开展白银期货、期权对冲交易业务。公司将审慎审查与符合资格的金融机
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单位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机制;公司内部审计
部对白银期货、期权合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白银期货、期权合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
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的主要产品原材料为银粉,其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明显,为规
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银价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经营
业绩相对稳定,公司通过白银期货、期权合约进行对冲操作,通过利用合理的金
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具备必要性。
  公司进行白银期货、期权对冲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
权,其持仓量不超过风险对冲的现货需求量。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
定《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
范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性。
  (二)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并反
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
波动的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符合公司谨慎、
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
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日常
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材料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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