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4-3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7月31日
上 午 9:15 - 9:25 , 9:30 -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采 用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
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0人,代表股份274,417,68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2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1,584,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05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35 人,代表股份 82,832,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23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5 人,代表股份 82,832,8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5 人,代表股份 82,832,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38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05,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8%;反
对1,97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1%;弃权239,1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5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2%;反
对1,89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0%;弃权271,2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6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2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7%;反
对1,910,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2%;弃权277,6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4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935,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9%;反
对1,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弃权328,6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5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