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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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511 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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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 16: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新华北路 165 号中信银行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赵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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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4 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90,563,89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9.8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447 人,代表股份 131,706,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0%。
经查验,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
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通过现场及电子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
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朱凯先生因公请假,通过现场及电子方式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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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康继东先生、律师毛海龙担任计票人,由监事王国林
先生担任监票人。现场会议表决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当场清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由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
本次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次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
席股东大会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