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十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十举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325,164,15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8.083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代表股份 14,343,12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23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6 人,代表股份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283,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8066%;反对 3,475,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88%;弃
权 4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4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368,77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1%;反对 3,475,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944%;弃权 4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5%。
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22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7876%;反对 3,4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8%;弃
权 48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49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307,01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76%;反对 3,455,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832%;弃权 48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
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以特别
决议方式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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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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