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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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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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7 月 31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江苏省常
熟经济开发区新龙腾工业园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
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对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6,287,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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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116,514,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73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
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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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