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临港”)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拟
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投资上海临港生命蓝湾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拟更名为上海临港大零号湾启创生科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鉴于本次交易合作方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临港青浦发展有
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
展有限公司、上海临港青浦发展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