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31 18: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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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8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和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
议》,中信银行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资产
池专项额度授信,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互相担保。为推进本资产
池业务合作,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泰”)
与中信银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的期间内与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资产池专
项额度,并以入池资产提供互相担保。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向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以
下简称“渣打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保证》,为控股子公司 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以下简称“领胜城香港”)向渣打银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无条件
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美元,保证期间
自本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主协议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所有融资中最
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后的三年止。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分局
受理了公司本项内保外贷登记申请,并出具了《业务登记凭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                      50,000.00
  控股子公司                        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       14,269.20
   合计           2,000,000.00                -                    64,269.20
  注:上述担保额度如涉及外币,则按 2024 年 7 月 31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进行
折算。
   被担保人浙江锦泰、领胜城香港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
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
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因与指定融资人在担保期间内所签
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
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本次担保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亿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
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指定融资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
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
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
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以该业务项下贴现的商
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
为保理业务,以主合同债务人在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或
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到期日以孰先为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
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可质押资产范围及其质押率以资产池项下《可质押资产清
单》为准,包括人民币保证金、电子票据、应收账款、中信银行存单等,合同约
定质押率为 100%。乙方有权根据质押物情况、甲方信用状况及乙方内部风险管
控要求等确定可质押资产范围及质押率,乙方亦有权对可质押资产范围及质押率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可质押资产清单》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时生效,各类质押
资产价值以乙方最新通知的《可质押资产清单》中载明的质押率进行计算,甲方
对此不持异议。
  以电子票据出质的,如出质票据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或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且乙方选择持有票据到
期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将出质票据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
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乙方选择持有出
质票据到期,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
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其在资产池质押融资
业务项下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
  甲方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出质的,如出质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
到期的,或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且乙方选择持有出质应收账款到期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将出质应
收账款对应的信用证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
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乙方选择持有出质应收账款到期,不免
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对应《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
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放弃其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对应《综合授信
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应收账款入池后暂不支持出池。
  甲方申请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出质的,任何资金一经存入该账户即视为
移交乙方占有、保管并使之特定化,乙方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的质权自该等
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设立。在主合同债权未获得完全清偿前,甲方授权乙
方对上述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占有并保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
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出让、支取转让、处置或处分保证金及保证金
账户。
  甲方以其持有的中信银行电子存单出质的,如存单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
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乙方于资产到期日直接将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
至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如主债权先于质押存单到期且主合
同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选择持有资产到期(含可转存
存单按约定的转存次数转存到期),也有权选择直接扣划存单内资金用于清偿主
合同项下债务,因提前扣划造成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选择持有资产到
期的,乙方有权直接于资产到期日扣划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清
偿部分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
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放弃乙方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
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
押资产及其孳息,资产池内出质资产均为资产池专项额度项下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包括直接兑现、处分或支取、折
价、变卖、拍卖等方式。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
质权利。乙方实现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质权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保管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合同项
下质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
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二)《最高额保证》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债务人: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
  鉴于银行按银行与债务人不时签定贷款协议、融资函、其他银行融资文件或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以及该等文件的修改、重述、补充,并按商定的条款向债务人
提供融资或购买应收账款,保证人愿为债务人在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并向银行保证如下:
  (1)根据主协议应付银行的所有贷款本金、应收账款购买或回购金额或其
他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行使其在主协议下权利所遭
受的各种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
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合同义务;
  (2)在主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因任何原因成为无效、不合法、可以撤
销或不可执行而导致的领胜城香港应付的返还和/或在缔约过失原则下应付的赔
偿数额;以及/或
  (3)银行实现其本保证下的权利所遭受的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
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本保证为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担保的担保债务余额总额不应超
过美金二千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本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主协议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
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的三年
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57,768.4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47.00%。其中,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84,873.45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6,947.02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3,950.0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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