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曾苏为浙
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浙江康恩贝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
。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康恩贝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取得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浙江康恩贝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曾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取得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该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6 年。
七、本人已经通过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