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 52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赖祥兵诉公司及相关董监高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赖祥兵向法院提
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尤夫公司应赔偿赖祥兵损失 57,939.22 元,其中,
投资差额损失 57,864 元,佣金损失 17.36 元、印花税损失 57.86 元;2.判令
相关董监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赖祥兵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2024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2023)浙 01 民初 222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责任;
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述第一项债务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2024)浙民终 526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赖祥兵负担 525 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颜静刚负担 525 元〔翁中华、吕彬、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50
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赖祥兵投资损失,按照《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
行执行,公司已在 2022 年度将其偿债资源提存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人账户,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 526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