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高巍律师和李雨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4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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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王府
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上述公告统称为
“公告文件”),该等公告文件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凡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9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3 项,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
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表决过程中,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