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31 18: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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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公告编号:2024-035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7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6     -       2024/8/7      2024/8/7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1,759,044 股为基
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705 元( 含税 ),共计派发 现金红 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6     -       2024/8/7      2024/8/7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川西电力开发公司、
陈米米、上海生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的红利
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
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635 元(保留小
数点后五位)。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8635 元(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7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28-87333131,010-51965589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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