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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事会的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 2 名股
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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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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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可通过专人送达、微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
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送达
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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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
各项。
第十三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
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
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
出席。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方式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快递至公司或在事后签署监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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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过半数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接受质询,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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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微信及电子邮件。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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