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4-50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 9:15—9:25,9:30—
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 33 号北新
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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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6 人,代表股份 599,290,30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7.2518%。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93,180,5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4 人,代表股份 6,109,7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
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587,775,651 股,持股比例为 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3,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405%;反
对 1,44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9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4.3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3,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5193%;弃权 499,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6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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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本
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364,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7%;
反对 1,538,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89,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3643%;弃权 38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587,775,651 股,持股比例为 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46,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191%;反
对 2,962,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6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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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2.6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46,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5.7267%;弃权 305,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本
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事宜的议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587,775,651 股,持股比例为 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0,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590%;反
对 2,902,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0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5.1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0,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5.2102%;弃权 5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26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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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本
议案获得通过。同意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自原届满之日起,重新授权 12 个月,即授权至 2025 年 9 月 3 日。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