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新科技: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30 23: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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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美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美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额度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额外限售期、归属日、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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