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30 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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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保立佳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保
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525,000 股,并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
股本为 67,575,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0,10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8,741,0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2941%,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21,358,9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05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 1,166,02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 1.2941%,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2 年 2 月 7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43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107.46 万股。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登记,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90,100,000 股增加至 91,174,600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5,470,476.00 元,每
年 7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1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公告》。公司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91,174,600 股增加至 100,292,060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由 67,575,000 股增加至 74,33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为 74.1160%。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00,000 股,占当
时公司总股本的 3.290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其中首发前限售股由 74,332,500 股变到 71,032,500 股。
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0,030,605 股进行测算,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100,030,605 股增加
至 140,042,847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由 71,032,500 股增加至 99,445,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1.0108%。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40,042,847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发 行股 份数 量 为 99,445,500 股 ,占 公司 总 股本比例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杨美芹女士、杨惠静女士、上海宇潍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杨美芹女士有关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
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或另行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
有的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本项承诺不因本人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规定。
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即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通知公司,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4)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
关新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
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
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二)杨惠静女士有关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承诺。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
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30 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即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通知公司,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4)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
关新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
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
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关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企业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四)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
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
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东杨美芹女士、杨惠静女士、上海宇潍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相关的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股东杨美芹女士、杨惠静女士、上海宇潍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首发前限售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票总数(股)                    (%)            数量(股)
           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27,020,840            19.2948       27,020,840
   注:
   总经理,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守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
   则的相关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456,661    71.7328                -   27,020,840     73,435,821       52.4381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99,445,500    71.0108                -   27,020,840     72,424,660       51.7161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11,161      0.7220            -   -     1,011,161      0.722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9,586,186      28.2672   27,020,840   -   66,607,026      47.5619
三、总股本       140,042,847    100.0000            -   -   140,042,847    100.0000
   注:本次变动前后的数据以截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的总股本作为计算依据,解除限售后的股
   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   超       陈金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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