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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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232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山鹰国际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
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鹰国际本次调整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际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
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的。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山鹰国际本次调整的有关事项,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山鹰国际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山鹰国际为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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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回购
账户除外)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根据《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
划》”),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受让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1.67元/股调整为1.66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鹰国际实施本次
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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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1232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鹰国
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 声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