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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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
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四)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可以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
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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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
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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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六条 临时提案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和 2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
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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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进行
口头会议通知,但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
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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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董事会或总裁执行实施。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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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纪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
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解释权归监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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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