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30 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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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2024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缩略语及定义
  (一)缩略语
  (二)定义
  本规定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不得
对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相关要求
履行审批流程。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规定。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
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
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
税情况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
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
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
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
断。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审查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被资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
财务资助:
 (一)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二)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三)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
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
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当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十九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
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借款期限、偿还期限及
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收到申请财务资助单位提交的财务
资助申请报告及其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后,应组织相关部门
召开专题会议,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专题会议审核通
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协同计划与
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已经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重大变化,达到披
露标准和披露要求的,要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在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披露后,负
责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和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的法律风
险控制,同时如出现财务资助逾期的,必要时法律部应当积极采取诉
讼等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
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
转困难、破 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
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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