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 号——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以下简称“《7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
错更正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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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
错更正。
第五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
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研究具体事
项、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陕西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决策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管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
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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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
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
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
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
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
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
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
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
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
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
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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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
明和论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
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3)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陕西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4)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
明的其他事项。
事项作出说明: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
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4)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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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
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5)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6)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
明的其他事项。
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 50%的;
(3)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
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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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
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
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
下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
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3)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
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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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4)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
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5)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
情形);
(7)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会计估计变更管理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应对会计估计进行
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
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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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
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 50%的;
(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
票渠道。
第十条 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管理
(一)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条件及方法
(1)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
正;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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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
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整前期比较数据。
(二)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程序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三)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
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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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
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
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3)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
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
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
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
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
起 45 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4)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
关财务报表附注。
(1)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
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
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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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
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
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3)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
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
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
度财务报表)。
显示。
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
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
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
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
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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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
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
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
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
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
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
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法;
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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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
值的确定;
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
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的确定;
收益的分配;
(九)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
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
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十)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
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
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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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
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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