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30 2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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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6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受理,尚未出具终审判决。
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套公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北盛华”)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
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为本诉第三人、反诉第三人。
   本诉金额:原审一审诉讼起诉本金 119,039,999 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
额,变更后本金 111,168,648 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 168,615,314 元。
   反诉金额:10,000,000 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
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
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
合理计提预计负债1,019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以及公司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成套公司因与河北盛华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向
                    第 1 页 共 5 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
河北盛华支付各类款项及相关利息等合计1.82亿元,并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2016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16)
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
申请,河北省高院依法作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
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系案涉EPC总承包合同中成套公
司的土建施工分包商)。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
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
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
                           (2)
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
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盛
华向河北省高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
求。2017年11月,成套公司再次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
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
三人为中蓝建设,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
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
反诉人承担。河北盛华的反诉将与成套公司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河北省高院(2016)冀民初45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1)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2)驳回成套公司的
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案件双方均不服
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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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2011
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2.河北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成套公司10,852,195.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
以10,852,1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
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
讼请求;4.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因不服上述判决,案件双方
再次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
了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冀0702破2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以及破产债权申
报相关材料。根据《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口市桥
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河北盛华破产重整一案,
并于2022年12月9日指定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
称“清算管理人”)。河北盛华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0),
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
日、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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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2017-062、2019-027、
   二、诉讼进展情况
   成套公司于2023年3月按照清算管理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申报债权金额185,599,983.05元。2023年3月、2024年5月,河北盛
华清算管理人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近日,成套公司收到清算管理
人邮寄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2)冀0702破2号之
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批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2.终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批准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
及受偿方案(七)普通债权,规定了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普通债
权中债权额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债权全部现金清偿;债权额
超出15万元的,仅清偿15万元,超出部分不再清偿。因成套公司与
河北盛华诉讼未决,根据“《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及受偿方
案(八)暂缓债权”规定,成套公司申报的债权暂时被认定为暂缓
债权,待债权获得确认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
偿方案受偿。偿债资金分配完毕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将裁
定终结河北盛华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管理人将办理河北盛华工商注
销手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
为 16,622.33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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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净资产的 2.3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
件涉及金额约为 13,017.29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 13,293.11 万元(不含税),
累计回款 13,782.90 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
减值准备 1,155 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
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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