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30 21: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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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相关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等事项。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 15:00 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
路 572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为:2024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989,163,8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38%。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800,00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352%。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
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 的 股东 336 人 , 代表 股 份 189,162,682 股, 占 公 司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7 人,代表股份 189,163,88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6 人,代表股份 189,162,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285%。
   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议案相符,并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6,347,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3%;
反对 1,9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弃权
份总数的 0.0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347,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0349%;弃权 858,6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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