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
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
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品牌部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公司品牌部及证券事务部借助舆情监测情况,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
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外部沟
通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
提下解答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
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部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当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
(二)舆情工作组组长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公司品牌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品牌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制止
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员工行为规范》的相
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