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30 1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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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4-040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对方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并收到相关受理通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反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 207,083,360.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
 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不能
 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驷轩苑
(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数行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于 2024 年年初对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株洲北汽公司”)有关采购合同纠纷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株洲北汽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
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收到《DG20240051 号
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
                        (公告编号:2024-008)。
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株洲北汽公司就本案证据提交问题,已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和 4 月 3 日
向仲裁委提出延期提交请求,因株洲北汽公司均未按仲裁委指定时间提交证据。
仲裁委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决定本案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开庭。在开庭审理当
天,仲裁委依流程审理了公司的本请求并要求双方补充证据,但因株洲北汽公司
提交了答辩意见并称庭后有新证据提交,提出仲裁反请求但未缴纳仲裁费用,仲
裁委要求株洲北汽公司庭后两周内提交相应证据和缴纳仲裁费用。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收到了本案代理律师转交的仲裁委发来的
《DG20240051 号采购合同争议案本请求变更受理通知及反请求受理通知》及株
洲北汽公司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已缴纳仲裁费。
相关仲裁反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反请求申请人: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一: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二:驷轩苑(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三: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四:深圳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述反请求被申请人一至四合称为“反请求被申请人”。
   仲裁反请求:
销所遭受的差价损失 180,640,092.25 元。
   (以上第 1、2、3 项反请求金额共计:207,083,360.75 元)
   事实和理由:
相关补充协议,2022 年 5 月 5 日,因公司迟延付款 5 日,株洲北汽公司单方面
解除了《BJ90 车辆专营商采购合同》并取消了我司对 BJ90 车型的专营权,时隔
近一年后,株洲北汽公司于 2023 年 4 月将剩余 BJ90 车辆包销给他人。在公司提
起仲裁请求后,株洲北汽公司向公司主张以前从未主张过的违约金、仓储、代管
费用及二次包销差价损失。
  三、本次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就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公司将收集证据证明株洲北汽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并增加本请求的金额。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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