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之星 2024-07-30 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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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 2024 年中期报告审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被停业期间,无法再从事公司中期审阅业务。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
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
司提供 2024 年中期审阅业务,服务价格为 25 万元整。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京财会许可【2011】0056
号)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
人,注册会计师 1656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660 人。
  信永中和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为 40.46 亿元,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为 30.1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96 亿元。
额 4.56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
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
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8 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
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
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
措施 2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35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12 次、
自律监管措施 3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崔巍巍,2007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
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 5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晓瑞,202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质,202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贡勇,200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质,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
信永中和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 8 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
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
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
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阅收费
所提供审阅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
以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截至 2023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三年,2023 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
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
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被停业期间,无法再从事公司中期审阅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及谨慎性原则,公司拟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 2024 年中期报告审阅服务。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
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本公司变更 2024 年中期审阅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
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
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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