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公司出资或
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未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
权及管理的子公司。
第 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
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
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 四 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所
属单位应结合公司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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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履
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在业务上同
时受上级审计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
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 七 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
私利,不得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审计机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
其职业胜任能力,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 九 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需要从所属单位抽
调专业人员时,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可充
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
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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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拟定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
请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
经营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进行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
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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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上级审
计机构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党委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
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
(十四)按照上市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
规章制度、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
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
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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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决定;
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按规定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
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项目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
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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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
产或者 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
计人员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主要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
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
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
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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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
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
时间等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
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
人员应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或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 十 九 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
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
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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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内容及重点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 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
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进
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
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
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经过复核或者审议的审计
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于90日内无法完成整改需要持续整改的事项必须建立整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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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整改计划,实行销项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
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公
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在推动解决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完善
体制机制方面承担重要责任,要及时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整
改,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牵头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的整
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落实督促责任,围绕决策部署和经营工作
重点跟踪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制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工方案,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定期向单
位党委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 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
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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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公司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建
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
机制。
第 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 二 十 九 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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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 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及 时 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 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
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公司审计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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