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
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时,上述人员可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如适用)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
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日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起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
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
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
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
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
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
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
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本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
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行为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
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的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公司股东减持公司A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