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5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于 7 月 29 日举行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
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9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 9
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263 人,代表奥
特 佳 公 司 股 份 888,252,323 股 , 占 奥 特 佳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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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计 6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0,829,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57 人,代表奥特
佳公司股份 117,422,793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3.6205%。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0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方湘子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885,184,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9.6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14,355,81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7.3871%。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884,51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9.5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13,683,39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6.814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884,428,0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9.5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13,599,7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6.7432%。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881,656,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9.2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10,827,78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4.3826%。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881,954,98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9.2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11,126,65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4.6371%。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882,407,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9.3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11,579,5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 95.0228%。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方湘子律师见证了此次
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
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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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