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9 2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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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0,829,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67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4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422,79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62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3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8,252,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877%。根据经公司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184,14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355,81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71%。
   表决情况:同意 884,511,72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683,39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44%。
   表决情况:同意 884,428,07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599,74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32%。
   表决情况:同意 881,656,11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827,7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26%。
   表决情况:同意 881,954,98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1,126,65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7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882,407,92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1,579,59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2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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